城管法规详解
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设置广告牌、挂浮物,...

处罚依据:《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(修订)》第四十九条: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、第四十六条第三款(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设置广告牌、挂浮物,架设各类缆线)规定,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其限期改正,可并处二万元一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 处罚标准: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以20...{详情}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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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 更多
09-05-25
为防止和减少噪声污染,保证考生在高考和中考期间有一个安静的学习、休息和考试环境,根据《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》等环保法律法规、原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通知和2009年市招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精神,特作如下通告: 在2009年5月23日至6月8日和6月13日至6月22日期间应执行以下规定。 一、一切噪声源排放噪声必须控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内,严禁超标排放。 二、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,禁止在12:00至14:30、18:00至次日8:00从事产生噪声、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。 三、禁止午间12点至14:30点、夜间22点至次日凌晨6点在居住区、文教区、混杂区进行任何产生噪声、振动超标的活动(包括浇灌混凝土等施工作业)。 四、6月7日、8日两天为高考时间,各高考考场周围100米范围内按居住、文教区I类噪声、振动排放标准执行。6月20日、21日、22日三天为中考时间,各中考考场周围100米范围内的一切噪声源必须严格控制,不得超标排放。6月8日下午14:45至15:30为高考外语听力考试时间,6月21日下午14:45至15:30为中考英语听力考试时间,在这二个时间段内,各高考和中考考场周围100米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产生噪声、振动的施工作业等活动。 五、文化娱乐场所、餐饮业及其他商业活动场所要加强管理,确保边界噪声符合《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。 六、工业企业要加强生产管理,确保厂界噪声符合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。 七、高考和中考期间,各环保分局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大队、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执法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督,组织巡查,严格执法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噪声扰民的行为,依法予以处罚。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24小时投诉电话:5051946,12319 工业噪声污染24小时投诉电话:12369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○○九年五月十五日